甘人社发〔2023〕137号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甘孜州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州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
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1
甘孜州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进一步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 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 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 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人社 发〔2023〕12号),结合全州实际,特制定甘孜州公立医院
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 川视察重要指示和在福建省三明市视察时关于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相衔 接,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 分配政策,建立适应我州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
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
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适应公立医院综
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管理、 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 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 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强化医院全 面预算管理,加强医院内部成本控制,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
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坚持中西医并重, 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 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 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突出工作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 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
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协调发展。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要求,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增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 体性和协调性。坚持新发展理念,与医改强基层目标相适应, 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注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定 位、不同等级规模公立医院协调发展,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 院间收入差距。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考虑中医药医务人员收入
情况,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向中藏医医院倾斜。
坚持动态调整,合理引导预期。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 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 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优化
公立医院薪酬结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
适应、与财力保障可持续。坚持量力而行,全面贯彻过“紧 日子”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合理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
对薪酬制度改革的预期。
二、完善薪酬总量管理机制
(三)实施范围。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机构 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医院(含第二、第三人民医院)、 中藏(民族)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中,按国家 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和按员额编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纳入公立医院绩效工资
总量核定范围。
(四)合理确定薪酬总量基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 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在医院现有工资发放水平基 础上合理确定薪酬总量基数。薪酬总额基数包括医院按规定 执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国 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的单位现规范后津补贴水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实施绩效奖金时统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等其他合 法合规的津补贴在内的所有收入。以公立医院上年度经财务 审计核查确认、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为基
数,原则按不低于同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核定。
(五)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落实“允许医 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要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
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收支结余状况,兼顾不同
功能定位,以及成本控制、工作量、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结 果等因素,核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原则按同级事业单位年
人均绩效工资的4倍以内掌握。
(六)动态调整薪酬水平。落实“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
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
综合运用考核结果,在不增加财政投入、经费来源有稳定保 障、不影响单位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按年度动态调整 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合理增加次年度薪酬总量,不计入薪酬 总量基数。根据卫健部门对公立医院考核结果等次,对年度 考核结果优秀的医院,次年绩效工资总量按不超过同级事业 单位上年绩效工资水平10%的幅度提高;对年度考核结果良 好的医院,次年绩效工资总量按不超过同级事业单位上年绩 效工资水平7%的幅度提高。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医院,次年绩 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予提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医 院,次年绩效工资总量按不低于同级事业单位上年绩效工资 水平3%的幅度降低。对公益性突出的医院额外给予奖励,以 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为导向,结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结 果,对公益性突出的医院给予按同级事业单位上年绩效工资
水平2-5%的奖励。
(七)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公立医院可在核定的薪酬总 量内,设立相应的人才奖补项目,用于提高紧缺急需高层次 人才的薪酬待遇,以及对在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重 要成果、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
科研人员发放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财政科研项目
绩效支出,以及给予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的特殊薪酬等作为 单列薪酬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单列薪酬实施办法,明 确单列薪酬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有序做好相关工作。 对参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的医 院,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可以按国家有关规 定核增一次性总量。上述一次性核增的薪酬总量和单列管理 薪酬项目,纳入公立医院薪酬总量管理,但不计入薪酬总量 基数。医务人员按规定开展多点执业、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 单位依规获得的报酬,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到下级医疗机构服
务获得的报酬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薪酬总量管理。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八)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会同相 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相关文件 精神,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院功能定位、职责履行、工作量、 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人才培养、长 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满意度评价等因素,制定完善 与所属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办法, 要区别综合医院、中藏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等不同类型不同层 级,合理细化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 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挂钩。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申请调整 薪酬总量;对考核不合格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申请适当核减
相关医院薪酬总量。
(九)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各级公
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 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 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
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四、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激励机制
(十)落实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 院可继续完善内部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 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搞活内部分配。鼓 励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 式,也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 点、劳动特点、值班加班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
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十一)完善分配办法。公立医院制定内部分配方案, 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 差距,避免平均主义;要兼顾医、护、技、药、管等岗位, 统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人员薪酬分配关系,合理把握 医生(医技)团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薪酬总量占比 要向关键和急需短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 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努力使综合 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精神科和全科医生、 中藏医药等紧缺岗位专业医师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 酬平均水平。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 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公立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
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
业务收入挂钩。鼓励因地制宜借鉴三明市公立医院“全员目 标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做法,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 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 薪相适、考核兑现。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
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
(十二) 规范制度管理。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 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开,并报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公立医院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 等灵活多样分配形式的,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认定条件,具 体对象及分配形式应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公立医院主 管部门要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及公立医院具体实际,加强对所 属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分配的指导,引导公立医院不断提高社
会公益服务水平。
五、 完善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
(十三)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管 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公立医院考核评价 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 责人的薪酬水平。州级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党政正职领导) 的薪酬总水平, 一般按照医院内部薪酬水平高低比不超过4 倍原则(按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医院9级及以下管理岗
位和11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平均薪酬水平计算)合理确
定。
(十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 建立健全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短期
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
鼓励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年薪制,所需经费 由单位统筹保障。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增长率原则 上不超过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增长率。对于公立医院考核评价 结果较差的负责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减其薪酬水 平。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 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
长。
六、强化经费管理能力
(十五)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深入推进医保、医疗、医 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药品耗 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 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 薪酬制度改革。对因规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 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 减。公立医院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
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十六)实行全面预算管控。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 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确保收支平衡。实行
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预算约束和绩效管
理,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公立医院年终按业务收支结 余待分配额的30%提取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医院人员考核奖 励。公立医院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总体比例额原则上不超过 50%(其中: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得超过55%)。公立医院管理经 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5%。特殊情况下,由医院统一
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占管理费用支出比例额达到60%以上的
管理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不超过20%。
七、强化纪律约束
(十七)严明收入分配纪律。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 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严禁为提高薪酬水平新 增单位债务或变相举借债务;严禁违反规定通过乱收费、乱 集资、乱摊派等方式筹措人员薪酬发放经费;严禁违反收支 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除明确可不纳入薪酬总量管理或符合 规定的增量外,严禁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或奖金,严禁虚报薪酬水平调整额度。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
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八)强化工资收入管理。要规范多点执业政策并有 序发展互联网诊疗,允许医务人员通过技术劳动取得合理报 酬。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力度, 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立医院发 放给工作人员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工资管理系统申 报范围。公立医院应在每年3月底前及时将医院上年度收入
分配和负责人薪酬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计划报同级主管部门汇总,由同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八、强化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充分认识深化公 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 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 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在当地同级党委、政府领导
统筹协调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取得改革实效。
(二十)扎实推进实施。各县(市)要根据国家深化公 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文件及我州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全 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同时,要统筹平衡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和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关系。各县(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 加强督促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
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十一) 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 的思想引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调动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 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 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多种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 营造良好氛围。要落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坚持正确的舆 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
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 方 案 从 2 0 2 4 年 1 月 1日起开始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